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核查、担保要求与审慎评估

2025-03-30

中国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并风险管理指南和商业银行的收购贷款指南”(3)

28 If the has an with the , the bank shall pre-loan , and grasp the of the and , the of the of the two , the of , and other , the of the and and the of the and price, and the相关企业使用虚假合并和收购交易来挪用银行信贷基金的行为。

第29条原则上,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够的保证,以涵盖合并和收购贷款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贷款,权益承诺,第三方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的保证。在保证目标企业的权益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谨慎的方法来评估其权益价值并确定誓约利率。

第30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对合并和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慎确定基本条款的内容,例如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期限,利率,分期付款计划,担保方法等。

第31条商业银行应就关键条款达成一致,以保护贷款合同中贷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并和收购后的借款人或企业的重要财务指标上具有约束力条款;

(2)借款人在特定情况下以提早还款获得的额外现金流量的强制性条款;

(iii)对合并后的借款人或企业的主要或特殊帐户监视条款;

(4)借款人的承诺条款,以确保贷款人知道或承认重大事件的权利。

第32条商业银行应采用这些准则第31条所述的关键条款,以规定合并当事方和收购方的当事方具有以下情况时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重要股东的变化;

(2)业务战略的重大变化;

(iii)重大投资项目的变化;

(iv)运营成本异常变化;

(v)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vi)出现新的主要债务或外部担保;

(7)主要资产的销售;

(8)股息战略的重大变化;

(9)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押品发生了重大变化;

(10)影响企业继续运营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33条商业银行应就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付款和使用有关的撤回条件和条款达成协议。提款条件至少应包括收购方筹集的全部资金,并满足合并和收购的合规条件。

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合同的协议来加强贷款资金的撤回和支付管理,监控资金流,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虚假合并和收购挪用贷款资金,并确保贷款资金不会被误解。

第34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将当事方的财务报表提交收购,以及贷方在贷款期间所需的担保人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35条在贷款存在期间,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后的检查,迅速跟踪合并和收购的实施,定期评估双方之间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并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是否与重新付款来源相匹配。如果在合并和收购或双方中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保贷款的安全。

如果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有关联关系,则商业银行应增加贷款后的管理工作,特别是为了确认合并和收购交易实际上是实际实施的,并合并和收购党真正整合了目标公司。

第36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贷款期间贷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绩效。

第37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低于其他贷款类型的频率和标准对合并和收购贷款进行规定。

第38条并购贷款情况不佳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贷款收集和保存,处置抵押品以及根据法律夺取企业的商业权利。

第39条商业银行应阐明有关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核,并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存在诸如较高集中的合并和收购贷款和贷款风险较低分类之类的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增加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40条当合并和收购贷款的金额或不良贷款增加时,商业银行应加强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1)并购贷款担保本金和利益的方法,组成和覆盖;

(2)为不表现贷款采取的收集和保存措施;

(iii)处置已承诺的权益;

(4)根据法律接管企业的商业权利的情况;

(v)并购贷款的不良偿还。

第4章附件

第41条如果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控制目标企业的合并和收购方企业,并获得或订阅了目标企业的权益,以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则应适用这些准则。

第42条如果政策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企业集团金融公司进行合并和收购贷款业务,则应根据这些准则实施。

第43条在这些准则中提到的各方是指收购方和目标公司。

第44条:这些准则应由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解释。

第45条这些准则应在其发行之日生效。也废除了“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通知”(银行监督和行政委员会[2008]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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